歐盟是中國重要的貿易和經濟伙伴。據(jù)歐盟統(tǒng)計局數(shù)據(jù)顯示,中國為歐盟第二大貿易伙伴,歐中貿易額達到8563億歐元,同比增長22.8%。其中歐盟對華出口2303億歐元,同比增長3%,自華進口6260億歐元,同比增長32.1%,對華貿易逆差為3957億歐元,同比增長58%。知識產權糾紛是中國企業(yè)出海過程中面臨的重大挑戰(zhàn)之一,例如近年來中企在海外頻繁遇到的專利侵權糾紛。歐洲統(tǒng)一專利法院的判決在《統(tǒng)一專利法院協(xié)議》的17個締約國有效,將對中國企業(yè)的出海策略產生深遠的影響。本報告主要從歐洲統(tǒng)一專利法院的組織架構和具體訴訟流程進行分析,供相關企業(yè)參考。
一、《統(tǒng)一專利法院協(xié)議》概述
統(tǒng)一專利法院協(xié)議(the Agreement on a Unified Patent Court,以下簡稱“UPCA”)是歐洲“專利一攬子計劃 ”的組成部分。24個歐盟成員國簽署了UPCA,如圖1所示。目前,UPCA在17個批準UPCA的歐盟成員國(以下簡稱“締約國”)生效。其余7個已簽署但尚未批準UPCA的歐盟成員國可隨時批準UPCA。此外,那些尚未簽署UPCA的歐盟成員國仍可隨時加入該協(xié)定。對于非歐盟成員國,例如英國、土耳其等,其不能加入UPCA,將繼續(xù)沿用傳統(tǒng)的《歐洲專利公約》。
圖1 UPCA生效國示意圖
( 圖中深藍色國家為UPCA的締約國,中藍色國家為簽署了UPCA協(xié)議但尚未批準生效的歐盟國家,淺藍色國家為未簽署UPCA的歐盟國家。)
二、歐洲統(tǒng)一專利法院
統(tǒng)一專利法院(Unified Patent Court,以下簡稱“UPC”)是參加UPCA的17個締約國的共同法院。UPC為歐洲層面的專利訴訟提供了一個統(tǒng)一、專門和有效的框架。UPC負責審理專利侵權和無效訴訟。
?。ㄒ唬┓ㄔ涸O置
圖2 UPC法院體系
UPC實行兩審制度。一審法院(Court of First Instrance)由中央分院(Central Division)、地方分院(Local Divisions)和地區(qū)分院(Regional Divisions)組成,如圖2所示。中央分院設置在巴黎、慕尼黑、米蘭。慕尼黑中央分院負責機械工程、化學、冶金等(IPC分類號中C類和F類)領域的案件;米蘭中央分院負責生活必需品(IPC分類號中A類)領域的案件,其中涉及補充保護證書(Supplementary Protection Certificate,以下簡稱“SPC”)的除外;巴黎中央分院負責其他案件和涉及補充保護證書的案件。地方分院分別設立在杜塞爾多夫、漢堡、曼海姆、慕尼黑、巴黎、米蘭和海牙等地。地區(qū)分院則由專利案件較少的幾個國家聯(lián)合設立。例如,波羅的海沿岸各國聯(lián)合設立地區(qū)分院。
上訴法院(Court of Appeal)設置在盧森堡,負責審理對一審法院判決的上訴和再審請求。
一審法院和二審法院都可以要求歐盟法院(CJEU)對歐盟法律進行釋法。
此外,仲裁和調解中心(Patent Mediation and Arbitration Centre)設置在里斯本和盧布爾雅那,旨在解決歐洲統(tǒng)一專利和傳統(tǒng)歐洲專利的爭議中提供支持。
(二)一審法院的管轄
1.管轄的標的
UPC對歐洲統(tǒng)一專利具有專屬管轄權,并對在一個或多個締約國中生效的、未排除管轄的傳統(tǒng)歐洲專利具有管轄權。其中,歐洲統(tǒng)一專利(Unitary Patent)是具有“統(tǒng)一效力”的歐洲專利,其基于一項在歐洲專利局被授予專利權的歐洲專利,在UPCA的17個締約國生效。
2.管轄的案件類型
根據(jù)UPCA第32條,統(tǒng)一專利法院的管轄權包括:
(1)實際的或可能發(fā)生的侵權之訴、SPC及相關抗辯;
(2)確認不侵權之訴;
(3)臨時措施、保護措施和禁令之訴;
(4)無效之訴和SPC的無效宣告;
(5)無效之反訴和SPC的無效宣告之反訴;
(6)因已公布的歐洲專利申請所授予的臨時保護而產生的損害賠償或補償之訴;
(7)與在授予專利之前在先使用行為,或者與基于該發(fā)明的在先使用的權利有關的行為之訴。
3.管轄的地域
確定一審管轄法院的原則為一般地域管轄原則,即以侵權行為發(fā)生地,或被告住所地,或主要營業(yè)場所所在地來決定。
4. 綜合上述多個管轄原則,中央/地方/地區(qū)分院關于侵權、不侵權、無效訴訟的管轄權分配如表1所示。
表1 各一審法院管轄權分配表
(三)權利人的救濟
1.禁令
根據(jù)UPCA第62條以及63條,禁令包括臨時禁令和永久禁令。臨時禁令旨在防止任何即將發(fā)生的侵權行為。被控侵權人如不遵守法院的臨時禁令,可能面臨罰款;法院也可要求被控侵權人提供保證金。永久禁令是在法院作出專利侵權判定時可以一并頒發(fā)的禁令,旨在禁止持續(xù)的侵權行為。
2.救濟措施
根據(jù)UPCA第64條,法院可以應申請人的請求對侵犯專利的產品采取救濟措施,并在適當情況下對主要用于制造這些產品的材料和工具采取救濟措施。救濟措施主要包括:宣告侵權,從商業(yè)渠道召回侵權產品,責令去除侵權特征,責令從商業(yè)渠道移除產品,責令銷毀侵權產品、材料及相關設備。
3.損害賠償
根據(jù)UPCA第68條,如侵權方明知或應知侵權,法院可判定侵權方向被侵權方支付與因侵權而實際遭受的損害相適應的損害賠償金。損害賠償金不帶有懲罰性。如侵權方為非故意侵權,法院可判定侵權方返還侵權所得利潤或支付補償金。
三、訴訟流程
UPC的侵權訴訟平均周期為12個月。訴訟程序包括書面程序、中期程序和口審程序,如圖3所示。
圖3 訴訟流程圖
書面程序包括:原告提交起訴書,被告答辯和反訴以及原被告雙方的后續(xù)相互答辯。中期程序目的是為口頭聽證會做準備,包括:準備口審,協(xié)商和解,確定待證問題及事實,后續(xù)訴訟流程時間表,專家及證人聽證籌備等。
四、過渡期的處理
UPCA規(guī)定UPC啟用后的7年為過渡期,從2023年6月1日起算,該過渡期可以再次最多延長7年。過渡期內對傳統(tǒng)歐洲專利及其附帶SPC的異議仍可在各締約國的國家法院或具有管轄權的機關提交及審查。根據(jù)UPCA第83條第3款的規(guī)定,在過渡期到期前,傳統(tǒng)歐洲專利權人或者申請人可以將其傳統(tǒng)歐洲專利或者專利申請排除統(tǒng)一專利法院的管轄,除非該專利或專利申請已經在統(tǒng)一專利法院被提起訴訟,專利權人需要將排除管轄的請求遞交到統(tǒng)一專利法院登記處(Registry of the UPC)以便使該排除管轄的請求生效。該排除管轄的請求生效后也可以在任何時間內被撤回,除非在締約國國內法院已有訴訟被提起。
致謝:特別鳴謝金亦林律師對本文的支持:金亦林律師是德國冠科(Grunecker)律師事務所的合伙人,作為德國專利律師、歐洲專利律師、歐洲商標及外觀設計律師執(zhí)業(yè)。他是少數(shù)常年參與德國專利無效和跨境侵權訴訟的中文德國專利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