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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博林達科技有限公司訴被告深圳市艾騰達電子材料有限公司、珠海中鼎化工有限公司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包裝、裝潢糾紛案

來源:中國(深圳)知識產權保護中心

發(fā)布時間:2021-0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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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啟示】

案件所涉領域新,影響力大。本案為全國范圍內首例涉標準物質領域的反不正當競爭案件。一審判賠說理充分,量賠金額注意遵循以知識產權客體的市場價值為導向的司法政策精神。

一審判決在針對原告提出的賠償數(shù)額計算方詳加評判的基礎上,緊扣涉案知識產權客體經由原告持續(xù)穩(wěn)定使用在標準物質領域所產生的市場價值,輔以兩被告所實施的侵權行為的性質、規(guī)模、持續(xù)周期等因素,最終作出相對高額的判賠,充分貫徹了當前知識產權賠償以知識產權客體市場價值為導向的司法政策精神。

【案情簡要】

原告在本案訴請保護的包裝、裝潢所指向的涉案商品為c(Na2S2O3)=0.1000mol/L標準溶液和c(HCL)=0.1000mol/L標準溶液。原告分別在中國物資采購網、馬可波羅網、原材料商務網、等網站,以圖文并茂的形式對涉案商品進行了宣傳推廣。向原告采購涉案商品的客戶總計62家,其中有43家入選上述中國印制電路行業(yè)百強榜,有21家入選上述歷屆中國印制電路行業(yè)百強榜。該62家客戶所在城市,涵蓋深圳、廣州、汕頭、惠州、清遠、東莞、珠海、江門、中山、廈門、蘇州、無錫、昆山和上海。博緣公司從艾騰達公司采購了氫氧化鈉標準溶液和高錳酸鉀標準溶液各一瓶,該兩瓶標準溶液的瓶身標簽上均注明生產批次為“10-11-21”,并在標簽頂部注明“艾騰達公司艾克香港公司”。將原告提交的被訴商品實物的包裝、裝潢進行比較,發(fā)現(xiàn)除了各產品標簽所標注的產品名稱、化學式、生產批次標注時間、限期使用日期標注的截止時間等文字內容存在差異以外,其他諸如色彩、文字布局、圖案分布排列等設計要素的組合均完全相同,可以認定全體涉案被訴商品使用的是統(tǒng)一的包裝、裝潢。

       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判決:被告艾騰達公司、中鼎公司立即停止在其生產、銷售的標準溶液商品上使用與原告博林達公司的知名商品即硫代硫酸鈉標準溶液和鹽酸標準溶液的特有包裝、裝潢相近似的包裝、裝潢的不正當競爭行為;被告艾騰達公司賠償原告博林達公司經濟損失及合理維權費用合計人民幣100萬元。一審宣判后,艾騰達公司、中鼎公司均不服,提起上訴。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