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深圳)知識產權保護中心(深圳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代辦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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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為技術有限公司與三星電子株式會社“用于在移動通信系統(tǒng)中發(fā)送和接收隨機化小區(qū)間干擾的控制信息的方法和裝置”發(fā)明專利權無效行政糾紛案

來源:中國(深圳)知識產權保護中心

發(fā)布時間:2021-0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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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摘要】

  涉案專利(專利號200880007435.1)名稱為的發(fā)明專利(簡稱本專利),于2008年1月7日申請(最早優(yōu)先權日為2007年1月5日),于2014年7月23日授權公告,專利權人為三星電子株式會社(簡稱三星會社)。針對本專利,華為技術有限公司(簡稱華為公司)于2016年9月2日向原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復審委員會(簡稱專利復審委員會)提出無效宣告請求。專利復審委員會經審查,于2017年10月26日作出第33697號無效宣告請求審查決定(簡稱被訴決定),認定:本專利享有相應的優(yōu)先權,華為公司的相關無效理由不能成立,決定維持本專利有效。

  華為公司不服被訴決定,向一審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撤銷被訴決定,并由專利復審委員會重新作出決定。一審法院認為,本專利權利要求1“為不同時隙產生不同的正交碼”的技術特征并未被記載于在先申請文件中,故其不能享有相應的優(yōu)先權。被訴決定對此認定有誤,華為公司的該主張具有事實和法律依據。華為公司的其他主張不能成立。據此,一審法院判決撤銷被訴決定,專利復審委員會就華為公司針對本專利所提出的無效宣告請求重新作出審查決定。三星會社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二審審理期間,華為公司分別于2019年3月31日、2019年4月7日以其與三星會社已達成一致意見為由向法院書面請求撤回本案一審起訴。二審法院認為,三星會社有關本專利享有優(yōu)先權的上訴理由不成立,被訴決定關于本專利是否可享有優(yōu)先權的認定有誤。雖然華為公司書面申請撤回起訴,但準許其撤回起訴將可能“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權益”,故本案不具備裁定準許華為公司申請撤回起訴的充分條件。據此,二審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

  本案涉及5G技術的基礎專利,本專利的有效性與我國通信技術的發(fā)展息息相關。二審法院首次明確在專利確權案件中,在一審判決認定本專利不享有優(yōu)先權的前提下,針對華為公司在二審期間撤回起訴的申請,二審法院不應簡單一裁了事,而應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百三十八條的規(guī)定,審查該申請是否滿足法律規(guī)定的條件。重點應審查若涉案無效決定的結論為部分無效或者宣告涉案專利權有效的,一審判決有關專利權有效部分的認定是否存在相反的結論并實質影響該專利權的效力,因而,裁定準許撤回起訴是否會有損社會公眾或其他人利益。本案所確立的裁判規(guī)則,不但對專利確權案件中是否準許當事人二審期間撤回起訴具有指引作用,對一審法院在專利確權案件中是否準許撤回起訴同樣具有借鑒意義。